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 海船舶[2008]183号
关于修改海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 各直属海事局: 为提高船员素质,促进船员队伍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部2004年第7号令)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和《关于实施加快船员队伍发展十大措施的通知》(交海发[2008]141号)的要求,我局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一“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的内容进行了修改(见附件一)。新修订的内容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与修改后的最低安全配员表规定不一致的,船舶所有人应于2008年8月31日前,持原配员证书及相关材料到发证机关(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换证手续,发证机关不得收取任何换证费用。其他海船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换证工作可以在船舶申请换发、补发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时进行,但最迟不得超过2009年12月31日。请各局做好换发证书的准备工作,并将上述要求通知所辖的船舶登记机关和船舶所有人。 【附件】: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二ОО八年五月七日 主题词:船舶 安全 配员 通知
校对:陈德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