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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见习工作的通知
访问次数: 437 发表日期: 2008-9-2 发布者: aiyy831 消息来源: 舟山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文件

浙海船员[2001]277

关于做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见习工作的通知

 

各分支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规范船上培训,统一管理,保证船上培训质量,现将有关要求印发给你们,并告知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 实施船上培训、见习的公司在开展船上培训、见习前必须向辖区内的海事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乙类船员培训、见习的材料提交浙江海事局)

(一)制定的船上培训实施计划

(二)船上培训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指定的负责船上培训的部门和培训监督员;

(四)选定的培训船舶的情况;

(五)所安排的船上培训教员、船上培训评估员、培训监督员、船长、轮机长等人的具体情况;

二、在同一船舶上同时进行船上培训或船上见习者,甲板部不得超过2人;轮机部不得超过2人。

三、船上培训教员、船上培训评估员、船长、轮机长必须实际担任其相应类别、等级、职务不少于12个月;船上培训监督员必须从事海监、机务和船员管理或相关工作不少于18个月。

四、浙江局和各分支局根据公司的申报材料,确认其开展船上培训的资质,以及船舶和船上培训人员的资格。在确认后,签发《船上培训记录簿》或《船上培训见习簿》。各分支局的签发情况要按季度上报浙江局。各分支局要对公司指定的培训监督员、船上培训教员、培训评估人员在任职期间的适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不能胜任工作的,可指令公司进行调整,重新安排。

五、船员培训、见习结束后,应在半个月内把《船上培训记录簿》或《船上培训见习簿》以及培训、见习的情况报告报签发的海事机构,海事机构在审核后,根据有关规定签发船员适任证书。

六、未尽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OO一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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