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保单所称“聘用员工”是指在一定或不定期内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从事沿海、内河、远洋船舶运输并经海事管理机构合法注册的员工。
二、扩展责任条款:
1、紧急运输费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条款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雇员严重受伤所支付的紧急运输费用。本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每位雇员不得超过每人赔偿限额的20%。
2、扩展承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所发生的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的伤残或死亡责任。
三、航运企业实行不记名投保,被保险人必须按照每船实际人数投保,投保时须提供各船舶清单及每船投保人员数量,无须具体姓名。不能提供船舶名单的则实行记名投保。理赔以工资单、上船调令和船员服务簿上的任解职签证记录或专业培训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确定船员身份。理赔时需提供出险船员所在船舶出险时船员清单,如实际上船船员数量高于投保船员人数,将视为不足额投保,具体处理按下面公式:
赔款=损失金额×(投保人数/实际上船人数)
四、船员失踪案理赔约定:
发生船员海上失踪案件,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的宣告失踪判决为准,保险人将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伤亡责任限额赔付。但在被保险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担保书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以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伤亡责任限额予以赔付。
若船员被宣告失踪或死亡后又出现或确知他的下落的,被保险人应于船员出现或确知他的下落之日起30日内全额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
五、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必须于48小时之内通知保险人。
六、本保险项下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索赔,如依法能从第三者或其他保险获得赔偿时,本保险仅对不足额部分予以赔偿。
七、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在保险金额的20%以内予以支付。
八、预付赔款:对于保险责任明确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赔案,在被保险人的要求下,保险人应支付预付赔款,预先支付金额为估损金额的50%,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50%。
1、对于责任明确,估损金额超过10万元的伤残赔付案件,在伤残等级不能及时确定的情况下,乙方可根据甲方需要支付预付赔款,每次事故最高预付赔款不超过估损金额的50%。
2、发生船员死亡事故,被保险人提供了医院临床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及当地有关部门证明,未提供户籍注销证明的,预付赔偿限额50%。
3、发生特大海难事故,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五天内应提供死亡、失踪总人数五分之二赔偿限额的预付赔款。
九、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为每人2万元,免赔条件:医疗费用每次事故每人绝对免赔额/免赔率:人民币300元或15%,以高者为准。
十、出险时,船员所在船舶用于海上运沙、运石,伤亡最高赔付限额按所投保赔偿限额的二分之一为限。
十一、 被保险人其它员工也可以按本条件投保,但应提供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十二、上船实习生不另收保费,但最高赔付限额以所投保责任限额的二分之一为限,并需上船前如实告知保险经纪人和首席承保人,同时提供实习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