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船员劳务合同没有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应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船舶所
有人通过代理人雇佣船员,应向代理人支付代理费,向船员支付劳务报酬。
【案情】
原告:中国海员对外技术服务公司广州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公司)。
原告:许成德,中国籍,“长鸿”轮船长。
被告:台湾夫利之海运公司(FOLIAGE MARINE INC.)。
1995年11月13日, 中海公司与被告签订《合同书》, 约定:中海公司为被告所属的“长
鸿”轮雇请船员,被告向中海公司支付代理管理费;二副、电机员、电报员等每月每人管理费150
美元;大厨每月每人管理费100美元;如船员由船东直接选送,大副、大管轮职务以上船员每月每
人收取管理费80美元。合同还约定:船员合同期自船员离开中国国境之日起计算( 如在中国境内
上船,从上船之日起计算)期限为12个月。若合同期满, 船舶正在航行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按时返
抵或抵达被告指定的港口时,则合同可自动延长到抵达香港或被告指定的其他港口,船员方能离船;
船员留船薪由被告按“中海公司”确定的标准,每月在船上代发给船员本人;船员工资自出中国国
境之日起到返回中国国境之日止(在中国任何港口上船者, 从船员上船之日起计,在国内港口离
船者至离船之日止);船员每天正常工作8小时;船员伙食费由被告按规定的标准支付,每人每日5
美元; 被告应负责支付船员自离中国国境起至入中国国境止的国外旅途交通、住宿、伙食等费用;
国内路费包干每人每合同200美元。
11月15日,被告在中海公司的船员档案中,自行选取原告许成德任“长鸿”轮船长,并于当
日登轮;1996年1月11日、20日、2月10日和3月21 日,轮机长丘纪腾、大厨樊妃虎、机工刘
龙和大管轮张海江先后由中海公司选派登轮任职。该五位船员一直任职至9月21日离船。 被告未
向华中海公司支付该五位船员的代理管理费。经核算,被告应付五位船员的代理管理费共4494.3
4美元(其中:船长每月标准80美元,从1995年11月15日起至1996年9月21日止共10个月6天,
管理费816美元;轮机长每月标准150美元,从1996年1月20日起至9月21日止共8个月1天,
1205美元;大管轮每月标准150美元,从1996年3月21日起至9月21日止共6个月,900美元;
大厨每月标准 100 美元, 从1996年1月11日起至9月21日止共8个月11天,836.67美元;机
工每月标准100美元,从1996年2月10日起至9月21日止共7个月11天,736.67美元)。根据有
关规定计算,中海公司为本案诉讼应支付律师费200美元。
1995年11、12月“长鸿”轮船员工资表记载,原告许成德的月工资1300美元;1996年1月
“长鸿”轮船员工资表记载,原告许成德的月工资1500 美元。被告从1996年2月始拖欠原告许
成德的工资,至9月21日(离船之日)止,共拖欠原告许成德工资11,550美元。被告每月应付原告
许成德附加工资 125美元(按“长鸿”轮船东向船员发放工资的习惯做法,一年发13个月的工资,
将一年增加一个月的工资1500美元除以12个月,原告许成德每月附加工资为125美元),被告应
付原告许成德附加工资为1250美元。从1995年11月15日至1996年9月21日被告应付原告许成
德伙食费1535美元, 扣除被告在“长鸿”轮停泊期间提供的伙食费132.32美元和中国广州外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