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解答》中规定,代理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时,适用代理人营业所在地法律,中海公司营业所
在中国,应适用中国法律。许德成与被告的船员劳动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解答”的
规定,在确定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时,应考虑“劳务实施地”的法律。本案原告许德成工作
地点是船舶,一般应考虑船旗国法律,但本案中的“长鸿”轮所挂的是“方便旗”巴拿马旗,该国
是船舶开放登记的国家,船舶的所有和经营与巴拿马没有任何实际的联系,被告的营业地也不在该
国。而劳务合同的确立,原告的国籍,合同履行的开始和终结,均在我国,法院认为我国是与该合
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因此适用我国法律处理本案是正确的。
三、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有明确约定时,应按合同约定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没有合
同约定时,应根据法律法规或参照其他因素予以确定。中海公司与被告的合同约定船长的代理管理
费,应按合同约定计算,对轮机长、大管轮等船员的代理管理费没有约定,则参照其他地位相当的
船员计算。对船长的工资和应领取的有关报酬,参照中海公司与被告的合同涉及的内容和该船以往
付给船长的有关报酬确定。
【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
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
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 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
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