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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违约纠纷案例
诉南津公司水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纠纷案移送厦门海事法院,建材公司上述起诉主张,即构成其在
厦门海事法院受理的案件中的答辩。

  【审判】

  厦门海事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属实,认为:该批煤炭的运价40元/吨,是双方当事人自
愿协商签订的,未超过国家规定运价的两倍,符合民法通则第四条关于“自愿、公平、等价有偿、
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在目前水上运输市场开放搞活的情况下,是合理可行的,该运价应为有效。
建材公司委托三亚商检局检验的煤炭重量,“津浩”轮大副在水尺记录单上签字确认,因此,应以
此检验结果确认的重量1946吨为双方交接的实际重量。建材公司未按合同规定支付运费,应承担
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和支付运费。南津公司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装船,逾期到货,亦应承担违约责
任,并赔偿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的经济损失部分。
  经查清事实,在厦门海事法院主持下,南津公司和建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建材公司付给南津公司运费77840元,并支付该运费的银行利息6165元(按银行7.2
厘/月利率计算,从1990年8月起至1991年7月止,共11个月);
    二、上述运费和利息合计84005元,建材公司于调解书生效后40天内分两次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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