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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案例中特有的证据规则
方面:(1)双方当事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举证时限提供证据,如实填写《海事事故调查表》,
在当事人不提供或者逾期提供证据时认定其举证不能;(2)海事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或者答
辩状时,不附送有关证据材料;(3)当事人完成举证并向海事法院出具完成举证说明书后,才可
以申请查阅他人提供的有关船舶碰撞的事实证据材料,而不适用庭前证据交换或证据披露等一般民
事诉讼证据规则;(4)除有新的证据并有充分理由说明该证据不能在举证期间内提交的以外,当
事人不能推翻其在《海事事故调查表》中的陈述和已经完成的举证。这些证据规则显然有重要意义。
第一,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故意不提供证据拖延诉讼,或者采取向对方当事人突然提出
新证据等“诉讼突袭”行为,从而有利于实现诉讼公正;第二,防止在当事人查阅了对方资料后,
再篡改或伪造书证或提供虚假证人证言等不公正行为的发生,以便于查清船舶碰撞事实真相,正确
解决纠纷。
  2、当事人的证明责任
  船舶碰撞案件中,原、被告应当填写和提交《海事事故调查表》,并提交有关证据加以佐证。
同时,原、被告还应提交下列证据:当事人的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当事船舶的船舶检
验证书和适航证书;当事船舶的航行签证簿和营运许可证或类似文件;当事船舶在航行中的航行日
志、甲板、轮机、车钟、电台、雷达等原始记录或类似文件;当事船舶罗经差表和碰撞时所使用的
原始海图及自动航向记录;当事船舶的船长值班驾驶员、轮机员的适任证书、船员人数、名单、地
址及相应的职务证书;海事事故发生水域的气象、水文情况等证明材料;当事船舶的海事报告或海
事声明;当事船舶的海损检验报告;当事船舶发生海事事故时在场证人的证言等。
    船舶在海上航行,就象汽车在沙漠中行驶,无边无际。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今天,穿梭沙
漠进行贸易已成为历史,但许多国际间的贸易仍需要通过海上运输来完成。因此,浩瀚无边的海洋
就显得十分繁忙。航运事业越发达,海上事故也相应增多。在陆上,地面画有行驶标线,汽车会各
行其道;在海上,就不可能画出这些标线;但在江河中,可以设置一些航行标志,如灯标、灯塔等
来引导船舶安全进出港口。船舶航行虽有章可循,但仍有船舶碰撞的事故发生,如何判断碰撞双方
的责任是处理船舶碰撞纠纷的难点。这是因为船舶碰撞和汽车碰撞不同:船舶发生碰撞事故后,由
于水流、惯性等因素的影响,碰撞船舶往往不能保持碰撞当时的现场,有些碰撞还造成了船舶的沉
没;而汽车发生碰撞后,在马路上会有刹车痕,碰撞后的碰角可以保持得很好,而且还会有许多目
击者,可以根据现场情况对事故责任作出判断。而船舶碰撞不可能有这样的现场,这就使得碰撞证
据容易灭失,而作为认定碰撞责任重要证据的记载船舶航行动态的法律文件又很容易灭失或被伪造。
因此,船舶碰撞案件当事人的举证对碰撞事实的认定显得十分重要。

  【案件回顾】

  2000年7月3日,原告A公司所属“和平”轮满载货物由南京驶往汕头,于2027时在吴淞口锚
地起锚驶向长江口南槽出口。被告B公司所属“金亚马”轮亦重载于2145时在长江口锚地起锚驶向
长江南槽进口,2342时引航员登轮。双方船舶于2344时在长江南槽5-6号灯浮之间发生碰撞。原
告在起诉时、被告在答辩时,按法律规定填写了《海事事故调查表》,并且在开庭审理前完成了举
证,法院根据《海事事故调查表》的内容及证据材料,通过海图作业,作出如下分析:“金亚马”
轮在过长江南槽5号灯浮后,未按章右转,在发现“和平”轮时,错误估计局面,采取左满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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