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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科】五种常见船舶进出港报告错误“避雷”合集!

浏览次数: 4742 发布时间: 2022-05-09


近期,宁波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专项整治行动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在日常工作中,小编也发现了多起因进出港报告问题产生的行政处罚案件,个别罚款金额超万元。本期以案释法,小编常见的五种进出港报告错误问题进行了总结,望船员朋友们引以为鉴。


(一)进出港未报告

● 案例一

2021年4月10日,宁波海事局执法人员在对A公司经营的“Z”轮进行远程联动执法时发现,该轮于04月10日从宁波穿山港出港,靠泊宁波镇海港区某码头装货,并于当天离开镇海港区靠泊舟山定海。在对该船进出港报告信息核查时发现,该船仅对宁波穿山出港信息与舟山定海进港信息进行报告,对进出镇海港口两个航次未按照规定向镇海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该轮存在两个航次未按规定报告进出港信息,对该轮予以从重处罚。

● 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A公司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进出港报告中船舶配员情况与实际不符


● 案例二

2021年5月17日,宁波海事局执法人员在对“A”轮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轮向镇海海事报告的船舶进港信息中,申报在船任职的大副、轮机长、值班机工身份信息与实际在船人员信息不一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 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经“A”轮经营公司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进出港报告中报港地与实际不符

● 案例三

2021年6月6日,宁波海事局执法人员在对 “Y”轮检查中发现,该轮船舶轨迹线显示6月4日从宁德出港开往宁波,在对该轮船舶报告信息核查时发现,该轮报告的出港信息是从福州出港,本航次进出港报告信息与实际不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的规定。

● 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Y”轮所属经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进出港报告中未报告载货信息

● 案例四

2021年5月20日,宁波海事局执法人员在远程联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公司经营的“Z”轮从舟山载运910吨砂石航行至镇海金良码头的航次中,向镇海海事报告的进港信息中没有载货信息,与实际不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另经调查核实,该轮因上述同一违法行为于2020年12月某日曾受到海事行政处罚,因此对该轮本次违法行为予以从重处罚。

● 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Z”轮经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五)因作业需求在港内航行驶出港内泊位未报告

● 案例五

2021年05月27日,宁波海事局执法人员在远程联动执法检查中发现:R公司所经营的“H”轮于2021年5月25日驶出镇海港埠20#泊位,赴宁波东霍山锚地进行供受油作业,在对其进出港信息核查时发现该轮此次因作业需要驶出港内泊位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出港信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R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在这里

船舶进出港报告小课堂

1、宁波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专项整治行动核查重点有哪些?

(1)船员任解职办理等报告内容准确性;

(2)船舶进出港报告的船员信息与实际在船人员一致性;

(3)常抵港砂石船上一港与报告的一致性;

(4)日报船舶航行时间和区域符合性;

(5)港内辅助作业船是否船舶进出港信息;

2.哪些情形需要进行船舶进出港报告报告?

船舶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向预计离泊或者抵达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

(1)由港内驶出港外;

(2)由港外驶入港内;

(3)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出港内泊位;

(4)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入港内泊位;

(5)驶出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

(6)驶入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

3.船舶进出港报告在报告时间上是否有限制?

一般情况:预计离港或者抵港 4 小时前向将要离泊或抵达港口或作业点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航程不足 4 小时:在驶离上一港口或作业点时报告。

船舶在港时间不足 4 小时:应在靠港后立即办理出港报告。

4、报港信息填写错误怎么办?

当船舶报告的信息发生变化或与实际不符时,应重新办理进出港报告,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因。

5、如何确认是否报港成功?

提交进出港报告成功时,系统会向船舶预留的手机反馈信息收妥回执,若未收到确认回执的,请主动联系拟抵达港口或者驶离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确认报港是否成功。


来源:宁波海事局法治服务团队&镇海海事处

责编:费徐浪 白金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