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涂抹船名就能隐身?NO NO NO!
NO NO NO!
【以案释法】
通过网络搜索“涂改船名”“套牌船”和“幽灵船”等关键词,可以发现大量走私冻品、煤炭、矿产和内河船涉海运输的新闻报道,一些船舶存在侥幸心理,以为涂抹船名或者“套牌”其他船名,就能逃避海事监管。
但当前,海事部门会通过CCTV远程监视过往船舶,船舶即使未标明船名,在超视距CCTV面前也无所遁形。而故意隐去船名不但不能逃避监管,还将受到严重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3日1300时,宁波海事局执法人员在石浦港水域对“S”轮(总吨:6906,总功率:2000KW)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轮船体颜色为黑色,船体上的船名涂抹黑色油漆,存在未按规定标明船名的违法行为。该轮为内河船,违法从事海上运输,情节恶劣。依据法律规定对船舶所有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
船名不清严重影响船舶间的沟通联系,增加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甚至在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时无法识别船名而影响应急搜救,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危害。因此规范的船名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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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及其他法定证书、文书,配备依照有关规定出版的航海图书资料,悬挂相关国家、地区或者组织的旗帜,标明船名、船舶识别号、船籍港、载重线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一)船首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二)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三)船名、船籍港下方标明汉语拼音;受船型或者尺寸限制不能在前款规定的位置标明标志的船舶,应当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船名和船籍港。
(船上显著位置是指:驾驶室或船尾楼(甲板室)左右两侧顶部,或驾驶室左右两侧和船尾楼(甲板室)舱壁左右两侧及后侧不易被遮挡的可见位置。)
《船舶名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船舶名称包括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中文名称由2个及2个以上规范汉字或者2个及2个以上规范汉字后加阿拉伯数字组成,船舶名称字符最多不超过14个(每个汉字计为2个字符,每个阿拉伯数字计为1个字符)。英文名称为中文名称中规范汉字的汉语拼音或者中文名称中规范汉字的汉语拼音后加阿拉伯数字组成。但是仅申请试航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新造船舶,其船舶名称可以仅申请使用英文船名。
《小型船舶船名标志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200总吨以下船舶,其中第四条规定:小型船舶应当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与其登记船名、船籍港一致的船名和船籍港,并接受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此外,第五条要求小型船舶应当在船首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在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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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船名标志标写
①船名标志应当采用焊刻空心字符或采用凸出钢质字符焊接的方式标记在相应位置。
②船首船名自船首至船尾横向标写,船尾船名、船籍港在船尾部中央从左到右标写。
③船名、船籍港标志应为白字或黑字,原则上船体漆颜色为暗色用白字,船体漆颜色为浅色用黑字。
④船名、船籍港标志的字体应为规范的简化字。船名、船籍港标志的字体大小具体应与船舶尺度及汉字大小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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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船名标志不规范将受到的处罚
处罚条款: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
第九十六条 船舶或者海上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三)船舶未按规定标明船名、船舶识别号、船籍港、载重线标志;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
第十一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船舶、海上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12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三)船舶未按规定标明船名、船舶识别号、船籍港、载重线标志。
01
未标明船名
02
实际船名与国籍证书不一致
03
船名油漆脱落
04
船名下方未标明汉语拼音
05
遮挡船名
06
没有遵循显著标明的原则
07
船名缺汉字或数字
08
船名船籍港标志位置不规范
09
大型船舶标识了尺寸较小的船名
小贴士
《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对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处罚,如为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船舶识别号,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将依法免予处罚。
来源:宁波海事局法治服务团队
三江口海事处&象山海事处
审核:宁波海事局法规规范处
作者:傅炫
责编:李文静 毛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