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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科】PSC检查要点全汇总

浏览次数: 404 发布时间: 2026-07-15

来源:航运在线(机海事之家)

在船舶日常运营过程中,港口国监督(Port State Control, PSC)作为国际海事监管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是保障海上人命安全、船舶适航与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

  作为船长,全面且准确地掌握 PSC 检查程序的核心要素,不仅有助于船舶顺利通过检查,更能有效规避因重大缺陷导致的船舶滞留风险,保障船期和公司利益。

  以下从PSC的基本定义、监督官员的资质要求、相关国际决议的主要内容以及船舶滞留判定指南等方面展开系统阐述。

  一、核心定义阐释

  清晰理解PSC体系中的关键术语,是把握整个监督程序的基础前提。

  散货船(Bulk carrier):其类型认定严格以船舶证书载明的船型为准。某些未被证书标明为散货船但实际承运散装货物的船舶,仍可能依据相关文件规定接受特定检查。

  明确理由(Clear grounds):指有证据表明船舶、设备或船员存在与适用公约严重不符的情况,或船长、船员对关键安全操作和防污染程序不熟悉。具体判定标准可参见 A.1185(33) 决议第 2.4 节所列举的示例。

  缺陷(Deficiency):指经检查发现的、不符合相关公约条款要求的任何情形。

  滞留(Detention):系港口国当局采取的强制性干预措施,旨在确保船舶在缺陷整改完成、危及船舶、船员或海洋环境的危险消除之前不得离港,不论其原定航程是否受影响。

  初始检查(Initial inspection):指PSCO登船后对船舶证书、文件的有效性及船舶整体状况、设备与船员配置进行的初步核查,具体程序参见 A.1185(33) 决议第 2.2 节。

  详细检查(More detailed inspection):当存在本文件第 3.2 条所定义的“明确理由”时,所启动的更深层次、更全面的检查程序。

  最近合适可用修船厂(Nearest appropriate and available repair yard):指船舶可前往执行必要修理的港口或船厂,通常位于滞留港或距其最近,同时需综合考虑货物类型与航行授权等因素。

  国港口国监督官员(PSCO):指由缔约国主管机关正式授权执行PSC检查的专业人员,仅对该缔约国负责,并需符合相应资质标准。

  组认可组织(RO):指符合《认可组织规则》(MSC.349(92) 及 MEPC.237(65))所设定条件,经船旗国主管机关授权,代表其执行法定检验与发证工作的专业机构。

  停操作停止(Stoppage of an operation):因检查中发现一项或多项可能引发即时危险的缺陷,而由PSCO正式禁止船舶继续某项操作。

  准低标准船(Substandard ship):指船体结构、机械设备、安全装置或实际操作水平显著低于公约要求,或船员配备不符合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船舶。

  证有效证书(Valid certificates):指由缔约国或其授权的RO签发的、处于有效期内、信息准确且符合公约要求的法定证书,可为纸质或电子形式。

  港口国监督官员(PSCO)的专业资质要求

  港口国PSCO的专业能力与资质水平直接关系到PSC检查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合只有符合 A.1185(33) 决议第 1.9 节所规定的培训与资质要求的PSCO,方可执行港口国监督任务。

  若PSCO在某一专业领域知识不足,可由港口国认可的具备相应专长的人员协助检查。

  CPSCO及其协助人员须保持独立性与公正性,不应承受任何商业、财务或其他外部压力,不得与受检港口、船舶、修船厂或相关服务提供商存在利益关联,亦不得受雇于认可组织或船级社。

  此外,PSCO应随身携带由港口国签发的身份证明文件,以证实其执法权限。

  A.1185 (3) 号决议第 2-5 章核心内容

  A.1该决议是当前PSC程序实施的重要依据,其第2至第5章涵盖了以下关键内容:2第2章:规定了初始检查的流程、PSCO的一般性检查程序、构成“明确理由”的具体情形示例,以及启动详细检查的条件与方法。

  第3章:明确了低标准船的识别标准、缺陷报告的提交要求、港口国对可能属低标准船应采取的行动、港口国在督促整改方面的责任、船舶滞留的适用指南、检查的中止程序、缺陷纠正的验证以及船舶释放的条件与流程。

  第 4 章:主要涵盖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以及 MARPOL 公约下的船舶污染违规指控报告,这些报告构成了港口国监督程序中的重要信息记录和传递机制。

  第 5 章:包含与港口国监督检查中提出的意见报告相关的内容,用于记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

  船舶滞留指南详解

  船舶 滞船舶滞留作为港口国监督(PSC)程序中较为严厉的监管措施,其实施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程序和判断标准,相关指南内容需予以重点关注。

  (一)缺陷整改或船舶滞留的基本原则 C港口国监督检查官(PSCO)应根据本附录所列的程序及指南第2.5节中的详细检查结果,综合判断是否应对船舶采取缺陷整改要求或滞留措施。

  PSCO 应运用专业判断,决定是滞留船舶直至缺陷消除,还是允许船舶在特定缺陷不构成安全、健康或环境不合理威胁的前提下继续航行(此时需充分考虑船舶拟从事航次的具体情况)。

  (二)与最低安全配员和 STCW 证书相关的滞留 前在决定是否因配员或证书问题滞留船舶前,PSCO 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可适当参考 STCW 1978 公约的相关条款): 次- 拟执行航次或服务的长度与性质;

  陷- 缺陷是否对船舶安全、人员健康或海洋环境构成实质性危险; 休- 船员休息时间是否被妥善记录,以及是否存在反复未满足最低休息时间要求的证据;

  大- 船舶的尺寸、类型及其技术设备配置;

  性- 所载货物的性质与风险等级。)所有尺寸船舶的滞留程序

  滞 判滞留的判断标准主要包括: 时机判断:如在首次检查中发现船舶明显处于不适航状态,则无论其在港时间长短,均应予以滞留;

  检- 复检要求:如果缺陷严重到必须经 PSCO 再次登轮确认已整改完毕后方可准许离港,则该船应被滞留。

  PSCO 的再次登轮行为本身即表明缺陷的严重性。

  缺在判断缺陷是否达到滞留标准时,PSCO 应评估: 是- 船舶是否持有相关公约要求的有效证书与文件;

  舶- 船舶配备的船员是否符合其《安全配员文件》或等效文件的要求。

  查此外,在检查过程中,PSCO 还应综合评估船舶及船员在即将开始的航次中是否能够:航- 安全航行;

  处- 安全装卸、运输及监控货物状态;操- 安全操作机舱设备;

  持- 维持正常推进与转向能力;

  要- 在必要时有效扑灭船上任何部位的火灾;

  要- 实施迅速、安全弃船并进行人员救援;

  止- 防止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足- 维持足够的稳性;

  持- 保持水密完整性;

  要- 在遇险情况下进行有效通信;

  船- 提供安全健康的在船工作与生活条件。

  述如上述任一方面的评估结果是否定的(综合考虑所有已发现缺陷),则应强烈倾向于滞留该船舶;

  多个较轻微缺陷的叠加效应亦可能构成滞留理由。)

  一般规定

  缺 相缺少相关公约要求的有效证书可作为滞留理由,但对于非公约缔约国船舶或无需实施某些文件的船舶,其本身无权持有相应证书,因此仅凭缺少证书不能直接滞留此类船舶。

  然而,在适用“不优惠待遇”原则时,这些船舶在开航前必须实质性地符合本程序所规定的条款与标准。)

  (五)可导致滞留的缺陷(分公约/规则领域) S1. SOLAS 1974 公约相关缺陷包括但不限于:

  - 推进装置及其他关键机械、电气设备发生运行故障;

  不- 机舱环境严重不洁、舱底积存过量含油污水;

  发- 应急发电机、应急照明等关键应急设备无法正常运行;

  辅- 主、辅操舵装置存在操作故障或隐患;

  救- 个人救生设备、救生艇筏缺失或严重损坏;

  系- 固定消防系统及移动消防设备缺失、不符合要求;

  油船货舱区域的消防保护存在重大缺陷;

  灯- 号灯、号型或声响信号设备缺失或严重损坏;

  险- 遇险与安全通信所需的无线电设备缺失或功能失效;

  航- 导航设备缺失或无法正常运行(需参考 SOLAS 第 V/16.2 条要求);

  改- 未配备更新至最新的纸质海图及航海出版物(若使用电子海图系统可视为替代,但须功能正常);

  舱- 货泵舱未设置符合要求的防爆型机械通风;

  - 附录 7 所列操作要求方面存在严重不符合项;

  - 船员数量、组成或所持证书与安全配员文件的规定不符;

  规- 未按规定实施加强检验程序;

  规- 未按要求配备航行数据记录仪(VDR)或该设备存在运行故障。

  2. IBC 规则相关缺陷包括但不限于:

  - 承运未列于《适装证书》中的物质或缺少必要的货物信息文件;

  压- 货物区域的高压安全装置缺失或损坏;

  气- 电气设备未达到本质安全要求或不符合规则防爆规定;

  区- 危险区域存在潜在点火源;

  特- 违反规则中规定的特殊操作或设备要求;

  货- 单个货舱装载量超过允许的最大限值;

  感- 对温度敏感的货物缺乏足够的热保护措施;

  压- 货舱压力监测与报警装置失效。

  需抑制物质但无有效抑制证书等。

  属于严重违规行为,可能导致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性质变化或危险反应

  3.IGC规则领域:运包括运输未列入适装证书的物质或缺失货物信息,这可能使船舶无法确保运输安全;

  或起居或服务处所关闭装置缺失,影响船舶在紧急情况下的密闭性;

  不舱壁不气密,可能导致气体泄漏并危及船舶及人员安全;

  闸气闸缺陷,无法有效控制货物区域的气体流通;

  阀速闭阀缺失或缺陷,在紧急情况下无法快速切断管路;

  阀安全阀缺失或缺陷,可能造成系统超压风险;

  装电气装置非本质安全或不符合规则要求,易引发火灾或爆炸;

  区货区通风机失灵,影响气体扩散与控制;

  压货舱压力报警装置失灵,无法及时监测舱内压力异常;

  探气体探测装置和/或有毒气体探测装置缺陷,削弱对危险气体的监测能力;

  输运输需抑制物质但无有效抑制证书等,属于程序性缺失,严重影响运输合规性。

  4.LL 1966及LL PROT 1988公约领域:甲包括甲板和船体的plating及相关加强件存在影响适航性或承受局部载荷强度的重大损坏、腐蚀或点蚀,除非已按规定进行临时修理并获授权前往港口进行永久性修理;

  认确认稳性不足,直接影响船舶航行安全;

  经批准的、能使船长快速简便安排装卸和压载以维持安全稳性并避免船体结构承受不可接受应力的充分可靠信息;

  舱舱口关闭装置、水密/风雨密门缺失、严重损坏或缺陷,影响船舶水密完整性;

  载超载,超出船舶结构或稳性承载能力;

  标吃水标志和/或载重线标志缺失或无法辨认,影响装卸及航行安全判断;

  排水装置状况不佳或无法使用等。

  可能导致甲板积水影响稳性。

  5.MARPOL附则I领域:含包括含油污水处理设备、排油监控系统或15ppm报警装置缺失、严重损坏或运行故障,影响油污水的合规处理;

  油污油舱和/或sludge舱剩余容量不足以完成拟航次,可能导致违规排放;

  类无油类记录簿,无法如实记录油类操作;

  装安装未经授权的排放旁通装置,属于故意规避监管行为;

  未满足第20.4条要求或第20.7条规定的替代要求,不符合防污染设备标准;

  机舱积聚含油舱底水和/或油渣,存在污染隐患等。M6.MARPOL附则II领域:无程序和布置手册(P and A Manual);

  缺乏化学品运输操作依据

  舱污油舱和/或sludge舱剩余容量不足以完成拟航次,影响污染物合规贮存;

  物无货物记录簿,无法记录化学品装卸及洗舱操作;未经授权的排放旁通装置等。

  属严重违规行为

  7.MARPOL附则III及危险品运输要求领域:无包括无有效的危险品运输合规文件(如要求),缺乏运输合法性依据;

  前离港前无危险品清单或详细积载计划,影响装卸及航行安全管理;

  满未满足IMDG规则第7.1、7.2、7.4、7.5和7.6章的积载和隔离规定,易引发事故;

  的运输的危险品不符合船舶危险品运输合规文件,存在误运或超范围运输风险;

  损运输损坏或泄漏的危险品包装,可能导致泄漏或污染;

  责负责货物相关特定职责的船员不熟悉其职责、货物危险及应对措施,影响应急响应能力等。

  M8.MARPOL附则IV领域:无包括无有效的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缺乏合规运营依据;

  活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和认证,可能无法达标处理;

  污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故障,影响正常使用;不熟悉生活污水排放要求等。

  可能导致违规操作

  9.MARPOL附则V领域:无包括无垃圾管理计划,缺乏垃圾处理指导文件;

  圾无垃圾记录簿,无法记录垃圾处理操作;

  不熟悉垃圾管理计划中的排放要求等。

  可能造成违规排放

  10.MARPOL附则VI领域:无包括无有效的国际空气污染预防证书(IAPP证书)、发动机国际空气污染预防证书(EIAPP证书)或技术文件(如适用);

  国无国际能效证书(IEE证书)、EEDI技术文件或EEXI技术文件,或船舶能效管理计划(SEEMP);

  乏缺乏有效的合规声明(针对2019年及以后的燃油消耗报告、2023年及以后的碳强度评级,船舶换旗或换公司且有证据表明原主管机关未按规定行事或前公司未提供数据时可灵活处理);

  02000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上安装的功率超过130kW的船用柴油机,或2000年1月1日及以后进行重大改装的船用柴油机不符合其技术文件,或未按要求保存记录,或未满足所在NOx Tier III排放控制区的适用要求;

  1990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未满足相应排放控制要求等。

  截至1999年12月31日建造的船舶上所安装的船用柴油机,若其单机功率超过5000kW且单缸排量不低于90升,且在主管机关已认证存在商用认可方法的情况下,未能在第VI/13.7.2条规定的首次换证检验完成之后完成安装的,视为不符合要求。

  备对于未配备等效SOx合规装置的船舶,若依据MARPOL附则VI附录VI所规定的取样与分析方法,其使用或携带的燃油硫含量超出第VI/14条所规定的适用限值,应被视为违规。在此情况下,如船长声称无法获取合规燃油,港口国监督检查官(PSCO)应参考第VI/18.2条的相关规定予以综合判断。

  备对于已配备等效SOx合规装置的船舶,如该等效装置未经适当批准、废气清洁系统(EGCS)未能有效等效满足第VI/14及14.4条的要求,或未连接至EGCS的燃烧装置所使用的燃油硫含量超出第VI/14条规定的限值,亦属于不符合项,并应结合第VI/18.2条予以考量。

  对于2000年1月1日及之后安装于船上的焚烧炉,如不符合MARPOL附则VI附录IV的要求,或未满足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相关标准与规范,将被认定为缺陷。

  和此外,如船长或船员对空气污染预防设备的操作程序不熟悉,或对相关报告要求掌握不清,也将被视为船舶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体现。

  11. STCW 1978公约相关缺陷包括:海海员未持有所需证书、持无效证书、无有效豁免证明,或无法提供已向主管机关提交签注申请的书面材料;

  遵船舶未遵守主管机关颁布的适用安全配员要求;

  或航行或轮机值班安排不符合主管机关针对该船舶所制定的具体要求;

  班在值班安排中,未能配备具备操作关键设备(包括安全航行、无线电通信及海洋污染防控设备)资质的合格人员;

  在无法在航次开始时及后续船员换班时确保值班人员获得充分休息,且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值班职责。

  12. AFS 2001公约相关缺陷包括:无船舶未持有有效的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或缺少符合要求的防污底系统声明;

  港在港口国管辖范围内经取样检测,防污底系统不符合公约要求。

  13. IBWMC相关缺陷包括:

  已要求符合D2标准(即安装压载水处理装置)的船舶未满足该条款;水压载水的加载与排放未按附录II规定在压载水记录簿(BWRB)中予以正确记录;

  载船舶压载水管理计划中未制定应急程序;

  在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证书签注,且未将相关情况记录并报告主管机关;无船上未持有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有效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IBWMC);

  更船舶更名后,船东或经营人未及时更新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及压载水管理计划,仍继续使用未更新文件开展运营。

  14. ISPS规则相关缺陷包括:船船舶未持有有效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ISSC);

  舶船舶保安计划(SSP)实施存在不足,例如保安措施不到位、通道控制不严、缺失必要的安全标识;

  安保安相关记录不完整,如港口历史记录缺失、保安演习未记录、保安事件日志存在矛盾;

  安船员持有的保安培训证书已过期,或部分船员未接受必需的保安培训;

  安保安设备存在故障,如通信设备无法正常工作、入侵检测系统失效、保安门及锁具损坏等。

  15. MLC相关缺陷包括:船船舶雇佣16岁以下海员,或安排18岁以下海员从事可能危及其健康或安全的工作;

  员船舶配员不足,包括因从安全配员文件中移除未成年海员而导致的数量不满足要求;

  何存在任何违反《海事劳工公约》第三和第四条中关于海员就业和社会权利基本原则的行为;

  违以不符合基本权利的方式执行规定,如因种族、性别或工会活动等因素安排低标准住宿;员海员屡次无法提供有效的健康证书;

  船同一船舶上多次出现海员无有效的海员就业协议(SEA),或协议中包含剥夺海员基本权利的条款;

  员海员反复超时工作或休息时间无法达到公约要求;

  风船舶通风、空调或供暖系统运行状况不良;

  宿生活舱室(包括餐饮及卫生设施)卫生条件差、设备缺失或无法正常使用;和食品和饮用水在质量和数量上无法满足计划航次的需求;

  所船上缺少必需的医疗指南、医药箱或医疗设备;

  复现欠薪、长期欠薪、伪造工资账目或存在多套工资账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