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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实施 |《船舶进出港管理办法》全文

浏览次数: 6343 发布时间: 202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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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了关于印发《船舶进出港管理办法》的通知。该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后附该办法全文。



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进出港报告行为,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发生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本办法所称船舶进出港报告,是指船舶(包括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通过互联网、电话、传真、短信等方式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等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进出港报告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负责全国的船舶进出港报告的管理工作。

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具有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进出本辖区船舶进出港报告信息接收与核查及相关管理、本机构登记船舶在主管机关确定的相关海事信息平台或系统的在线注册等工作。

第四条    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报告情形


第五条    船舶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向预计驶离或者抵达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

(一)驶入码头、泊位、船舶修造厂、锚地(停泊区)、安全作业区、海上作业平台、装卸站进行货物装卸、驳运、人员上下、修造、作业、物资补给或者污染物接收的,应进行进港报告;

(二)进行货物装卸、驳运、人员上下、修造、作业、物资补给或者污染物接收后驶出码头、泊位、船舶修造厂、锚地(停泊区)、安全作业区、海上作业平台、装卸站的,应进行出港报告。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无需进行进出港报告:

(一)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由境外驶入境内,或由境内驶往境外,已按规定办理该航次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手续的;

(二)船舶修造厂自用辅助船在厂内航行作业;

(三)船舶仅航经港区不进行货物装卸、人员上下、物资补给、污染物接收等作业的;

(四)公务船艇执行维权、执法等公务活动的。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可采取日报形式进行进出港报告:

(一)船舶在固定航线航行或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

(二)从事港内作业的;

(三)船舶在港外作业区、海上作业平台区域范围内航行或作业的。

第八条    从事拖带运输的,被拖船进出港信息可自行报告,也可由拖船报告。

拖带运输中途需加解被拖船时,拖船或加、解船舶应当及时报告进出港信息。

第九条    船舶由于抢险、救生等紧急事由不能按照规定程序报告进港或出港信息,应当在任务完成后及时补报进出港信息。


第三章    报告方式


第十条    航行于我国沿海水域和内河水网水域的船舶可以通过主管机关确定的相关海事信息平台或系统进行进出港报告。

第十一条    因信息平台或系统故障无法报告的,船舶通过传真、电话、短信等其他方式及时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

第十二条    船舶未通过主管机关确定的相关海事信息平台或系统进行进出港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船舶进出港报告信息上传至主管机关确定的相关海事信息平台或系统。

第十三条    船舶首次通过海事信息平台或系统进行进出港报告前应先进行注册,并应当妥善保管船舶进出港报告账号和身份认证信息,承担因保管不善所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十四条    船舶通过信息平台或系统进行进出港报告后,信息平台或系统将发送确认回执。如未收到确认回执,船舶应保存好相关记录并主动联系拟驶离或抵达地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章    报告时间和内容


第十五条    船舶应于4小时前向预计驶离或抵达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但提前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航程不足4小时的,应在驶离的同时报告下一港进港信息。船舶在港时间不足4小时的,应在抵达后立即报告出港信息。

重大活动期间,船舶应根据活动期间特殊要求进行进出港报告。

第十六条    因无通信信号覆盖导致无法按照规定于4小时前通过信息平台或系统报告的,船舶应在通信信号恢复后立即报告,并注明原因。

第十七条    船舶进港报告信息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船舶航次动态信息:上一港、拟靠泊港口及码头泊位或停泊位置、拟进港时间、进港船舶首/尾吃水;

(二)在船人员信息:船员姓名、职务、适任证号码,无适任证书的录入身份证号码;其他人员(货船非船员)姓名、身份证号码;

(三)客货装卸信息:载客人数、货物种类及货物数量、集装箱数量及重量等;

(四)海事管理机构要求报告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    船舶出港报告信息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船舶航次动态信息:下一港、拟出港时间、出港船舶(预计)首/尾吃水;

(二)在船人员信息:船员姓名、职务、适任证号码,无适任证书的录入身份证号码;其他人员(货船非船员)姓名、身份证号码;

(三)客货载运信息:载客人数、货物种类及货物数量、集装箱数量及重量等;

(四)海事管理机构要求报告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日报的船舶,进出港报告中的出港航次动态信息按当日第一次出港情况填报;进港航次动态信息按当日第一次进港或者最后一次进港情况填报;在船人员信息填报当日所有在船人员;客货载运信息填报当日或者前一日总航次数、平均单航次客货载运量等内容。

第二十条    当船舶报告的信息发生变化需要更正时,应当变更报告或撤销后重新报告,并注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    按规定须配备《航海日志》或《航行日志》的船舶,应将报告人、报告时间、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名称、确认回执编号、变更报告内容(如有)等进出港报告信息如实在《航海日志》或《航行日志》内记载。

第二十二条    船舶应当如实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不得谎报、瞒报进出港信息,并对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对存在谎报、瞒报船舶进出港信息、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报告不准确等行为的,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开展船舶安全监督时,应当对船舶进出港报告信息进行核查。重点核查船舶报告信息的及时性、规范性、真实性、准确性,以及船舶航次动态信息的连续性和完整性等。

第二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通过AIS、VTS、CCTV、港口调度和客运售票系统等多种手段收集船舶航行动态、载运货物和在船人员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航行于内河非水网水域的船舶应参照本办法或根据具有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进行进出港报告。具有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管理机构应当将船舶进出港报告信息上传至主管机关确定的相关海事信息平台或系统。

第二十六条    按规定需配备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的船舶应当按有关规定保持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准确显示本船船舶信息。

第二十七条    船舶应根据在进出港报告信息校验过程中信息平台或系统发出的安全校验提示或海事管理机构发出的指令,及时采取相应整改措施,保证船舶安全。

第二十八条    船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通信信息安全等相关规定,不得利用船舶进出港报告进行任何违法违规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船舶进出港报告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编辑:林超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