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6年修改通报)解读
7月13日,经交通运输部批准,中国海事局公布《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6年修改通报)》(以下简称《修改通报》),将于2026年9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业界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和实施,现就《修改通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5年3月,交通运输部部署涉客涉危船舶推广应用船舶智能监控系统。一年多来,国内客船和危险品船已基本安装船舶智能监控系统,有力规范了船舶船员驾驶和作业行为,强化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支撑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为进一步发挥船舶智能监控系统的作用,以智能技术提升船舶安全管理效能,中国海事局制定《修改通报》,推动国内航行海船配备船舶智能监控系统。
二、主要内容
《修改通报》适用于船长20米以上的国内航行海船,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新建船舶配备船舶智能监控系统。自《修改通报》施行之日起,新建船长20米以上的国内航行海船应当配备船舶智能监控系统。
(二)分阶段对现有船舶配备船舶智能监控系统提出要求。对现有客船、高速客船、油船、气体运输船和化学品液货船,要求不迟于《修改通报》施行后的第一次定期检验完成安装;对现有高速货船、沿海航区和遮蔽航区的其他货船,要求不迟于2027年底前完成安装;对现有远海航区和近海航区的其他货船,要求不迟于2028年底前完成安装。
(三)对部分船舶配备船舶智能监控系统作出特殊规定。一是非机动船、非自航的起重船和挖泥船等工程船、港作拖轮、在规定安装截止日期之后一年内报废或永久停止营运的船舶,可免于安装船舶智能监控系统。二是无驾驶台等确不具备安装条件的船舶,经省级船舶检验机构同意后可免于安装船舶智能监控系统。三是除客船、油船、气体运输船和化学品运输船以外已安装智能监控系统的其他现有船舶,如已安装的监控系统可实现疲劳驾驶等重要智能识别预警功能,经检验合格后可免于改造。
(四)明确智能监控系统技术和检验要求。《修改通报》明确新安装船舶智能监控系统的技术性能标准应满足中国海事局《船舶智能监控系统技术指南1.0》及其最新版本,并要求在检验期间进行图纸审查和效用确认。
(五)完善散装谷物运输技术要求。根据国际散装谷物运输规则最新修正案,《修改通报》新增专用舱谷物装载形式,完善国内海船散装谷物运输技术要求。
随着《修改通报》的施行,国内航行海船将全面应用船舶智能监控系统。部海事局将不断推进航运企业用好船舶智能监控系统,促进船舶安全驾驶,为进一步提升船舶安全水平、筑牢水上交通安全防线提供坚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