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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丨内河船在珠海非法参与海上运砂,船长被扣证12个月

浏览次数: 1573 发布时间: 2022-05-17

       中国海事

内河船舶涉海运砂危害性大,安全风险高。在广东,珠海海事局党委高度重视涉砂船舶整治工作,对涉砂船舶一律依法给予从严从重处罚,该滞留的一律滞留。2022年以来珠海局现场共计查处涉砂船舶36艘次,滞留船舶15艘,约谈内河船公司10余家,但在此高压打击态势之下,仍有内河船舶以身试法,铤而走险!

近日,珠海海事局就依法查处一起内河船舶参与海上运输砂石案件,涉事船长被暂扣船长证书12个月,罚款4万元人民币。


案情回顾


3月29日夜间,珠海海事局指挥中心发现宽河口附近水域有异常雷达回波,未开AIS,随即通报九州港海事处。随后在VTS中心和海巡船的密切配合下,最终在大西水道查获了该艘内河砂船“粤清远货XXX”。经查,该航次由船长李某某驾驶船舶,大西水道小蒲台岛附近水域已经是海区,该轮涉嫌超航区航行、未按规定开启开AIS等违法行为。


案件处置


在本案查处过程中,该船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记载航区为内河A级航区,船长李某某未按照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航行、停泊、作业,依法给予李某某罚款人民币两万元,暂扣六个月证书的行政处罚;船长李某某还未按规定开启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依法给予李某某罚款人民币两万元,暂扣六个月证书的行政处罚。两项违法行为共计罚款4万元,暂扣证12个月。涉事公司被依法处罚款20万元。

在得知处罚结果后,李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并直呼:“太惨了,接下来一年都不能开工,老板又没什么补贴,都不知道该怎么办,早知道处罚这么重,打死都不开内河船到海上运砂了。”奈何违法行为已经酿成,悔之晚矣。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五条规定:船舶应当在其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内航行、停泊、作业。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当遵守相关航行规则,按照有关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保持足够的富余水深。

第三十六条规定:船舶在航行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启船舶的自动识别、航行数据记录、远程识别和跟踪、通信等与航行安全、保安、防治污染相关的装置,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拆封、拆解、初始化、再设置航行数据记录装置或者读取其记录的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1年8月2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3个月至12个月;情节严重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科普小知识:内河船不能参与海上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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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为什么不能参与海上运输?



1.内河船参与海上运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五条规定。

2.船舶结构。内河船在设计之初就定位在内河航行,内河船多为平底结构,因此建造规范比海船低,其储备浮力、结构、设计、设备不满足海上安全航行条件,如干舷较低、无舱盖、多为平底、船体结构强度不够等。如下图所示:

海船一般干舷较高,内河船干舷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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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船常采用园舭型,内河船多为平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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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船员能力。内河船相对海船体积小,设备少,操作简单,因此内河船与海船船员相比,要求更低,当内河船进入海域时,内河船船员可能面临不熟悉海上通航状况和航行规则,或者无法及时应对复杂的海上突发局面,极易引起水上交通事故。

4.航行区域。内河水域的水文气象条件比较稳定,而海上气象条件相对复杂,尤其在热带气旋来临、寒潮大风季节,内河船稳性差,抗风能力低,在海上航行甲板容易上浪,货舱容易进水,易发生倾斜、翻扣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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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参与海上运输有什么风险?



1.内河船舶结构、设施设备不适合海上航行。内河船舶的结构、强度、抗风浪能力、储备浮力、航行设备不满足海上安全航行条件,如干舷较低、无舱盖、多为平底、船底强度不够、通信导航系统配备标准低,消防救生设备不足等。

2.海上毕竟不同内河,海上气象条件相对恶劣,风急浪高,且受潮流影响大。内河船舶稳性差、干舷低,抗风浪能力低,在海上航行时,甲板容易上浪,货舱容易进水,极易发生倾斜翻扣、风灾等事故。

    3.内河船员技能不适任海上航行。内河船员与海船船员培训发证要求不同,内河船员不具备海上航行的知识技能,不具备海上航行经验,不熟悉海上通航状况和航行规则,极易引发水上交通事故。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